绝望审判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刘真 本章:绝望审判

    时间:2008年9月30日

    地点:楚原市和平区法院

    这是许晓旭被杀案公开审理的日子。沈恕和我都以证人的身份出庭。

    作为检方证人,沈恕当庭播放了贾涛在被催眠中全盘供述犯罪过程的录像。观众席上一片哗然。

    贾涛的辩护律师张大为提出抗议说:“这种审理案件的方法近乎诱供,取得的证词无效。中国的现行法律并不接受催眠状态下获得的证词,所以警方提供的证据不应被法庭接受。”

    沈恕站在证人席上,说:“这是一起扑朔迷离的案件,我做刑警十余年,第一次遇到以催眠作为犯罪手段的案件,取证时确实采用了非常规手段。必须承认,贾涛是一个研究催眠术的天才,作为一所名不见经传的医学院的毕业生,他竟然无师自通了催眠疗法,并且有所成就,很了不起。但是,贾涛把催眠术用上了邪路,必然反为其害,我向法庭恳请检方的证人淑心出庭作证。”

    经法庭允许后,我站到证人席上,说:“警方在这起案件中取证的手段,是经过一位催眠学界权威人士的指导,催眠学界有句名言叫做‘所有的催眠都是自我催眠’,贾涛在试图对我进行催眠的时候,他自己也进入一种专注状态,我按照那位权威人士授予的方法在这种时候对他进行反催眠,贾涛果然在无预防的状态下迅速进入催眠状态。”

    我向法庭出具了欧阳涤非的书面证词,以及他的背景介绍,以证实他对催眠学理论的权威论证,说明我通过反催眠手段而获得的证词真实有效。

    检方律师王文清列举相关法律说:“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以催眠所获口供是否有证据能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违反法定程序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只要经过查证属实,其口供作为证据往往也具有证据能力。”

    辩方律师张大为说:“既然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无论检方已经从我的当事人那里获得了什么样的口供,尚需进一步查证,并提交有力的相关证据,否则这份在我的当事人神智不清醒的情形下获取的口供,一文不值,我的当事人并保留起诉警方诱供和作伪证的权利。”

    沈恕说:“既然你强词夺理,那再看看这份证据是不是能让你信服?”说着向法庭提出一份DNA分析报告:“贾涛在给梁思齐做心理治疗的过程中,多次对她实施强奸,导致她被捕时已经有两个月的身孕。在梁思齐的要求下,我们为她做了流产手术,而对胚胎的DNA检验结果,与贾涛的DNA完全吻合。此外,贾涛的邻居也证实,曾多次目睹梁思齐在他家中出入。”

    张大为不屑地说:“这又能证明什么?最多证明我的当事人和梁思齐发生过性关系,他们一个孤男,一个寡女,正常恋爱,男欢女悦。这份检测报告连强奸都不能证明,又怎么能作为杀人的证据?”

    观众席上对贾涛和他的辩护律师的轻薄态度报以嘘声。

    主审法官说:“保持法庭肃静,破坏法庭秩序的旁听人员,不得继续留在旁听席上。”然后与两名陪审人员低语后,又转向沈恕说:“检方提供的两份证据都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我国并没有以催眠获取的证词作为判决依据的先例,如果检方不能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此案将退回检察院,如果检方在半个月内不能补充证据,对当事人的控罪不能成立。”

    听众席上又发出骚动的声音。

    沈恕与我对视一眼,我举手说:“检方证人有直接证据要补充。”经法官允许后,我取出一台笔记本电脑,将画面上的影像投放到法庭的大屏幕上,画面上是一具刚出土的骷髅。

    我说:“这就是许晓旭的遗体骨骸,以贾涛这样的高智商犯罪嫌疑人,恐怕也想不到她在死后一年,还可以对你进行无声的控诉。”

    张大为抗议说:“反对检方证人的假设性说法。而且许晓旭是被人掐死的,没有可能在骨头上留下伤痕,检方的证据不具有说服力。”

    我说:“骨头会说话也不稀奇,否则不知有多少杀人犯要逍遥法外。”说完,我把鼠标在屏幕上点一下,局部放大,尸骨的指甲明显地呈现出来。

    我用鼠标指着尸骨的指甲说:“临床上有一种甲病患者,其甲板平面分裂为大小不等的多层薄片,先从游离缘开始分为不同层次层,继之逐渐向后延伸,病变处颜色变白,甲板脆弱,容易碎裂。甲板分层属脆甲病中的一种,又称甲层裂症或甲分裂。引起甲病的原因很多,像内分泌障碍、肝病、维生素缺乏症、神经疾患等,许晓旭就是一位神经衰弱患者,而她的指甲断层就是由此引起的,我在松江大学附属医院找到了她的就诊记录。”

    张大为说:“这和本案有关系吗?”

    我说:“有关系,而且关系密切。”然后把鼠标移近尸骨的指甲断层处,“这就是我们的直接证据。”

    在指甲断层里,隐约可以看见几点细小的彩色影像,由于画面模糊,看不出是什么物体。

    我说:“这是几粒沙子,是许晓旭的遗骨出土时,在她的指甲断层里发现的。”

    张大为说:“许晓旭的遗骨被掩埋在砂石山上,指甲里有几粒沙子又能说明什么?”

    我说:“沙子有很多种,虽然外表看来大同小异,但是成分却各不相同。这几粒沙子虽然不起眼,却是世界上罕见的沙子,含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石英成分,这要经过几亿年的沉积才能形成。据中科院的学者鉴定,这是形成于三亿四千万年前、仅见于撒哈拉沙漠中的沙子。许多神学家相信,这些年代久远的沙子具有通灵的神奇功效。”

    张大为不无讥讽地说:“原来掌握着现代科学知识的警方法医对玄幻通灵的事情还深信不疑。”

    我说:“我并不相信这种说法,但是你的当事人贾涛却对通灵的说法很感兴趣。贾涛所使用的催眠辅助工具,沙漏中装的就是这种沙子。我们已经做过鉴定,贾涛的沙漏中的沙子与许晓旭遗骨的指甲中的沙子成分完全一致。沙漏是催眠师经常使用的辅助工具之一,但是市场上出售的沙漏中装的大多是普通沙子,这些来自撒哈拉沙漠的沙子在楚原市非常罕见。这足以说明许晓旭临死前曾经在贾涛的房间里出现过,贾涛对她实施犯罪行为时,许晓旭的手臂无意中碰到沙漏,沙子留在她的指甲断层中。”

    我又补充说:“根据航空公司的记录,贾涛曾经于2005年5月前往突尼斯杜兹,那是通往撒哈拉沙漠的门户,我这里有贾涛出入境的记录。”

    张大为说:“反对,许晓旭是贾涛的患者,她的指甲里存有贾涛沙漏里的沙子,不能作为我的当事人对她施暴的证据。”

    我向法官说:“许晓旭生前是一个干净到近乎有洁癖的女人,她绝不会在指甲里留有异物,除非在异物进入指甲时,她已经无力清理。法官先生,这是一起非同寻常的案件,案犯采取非同寻常的手段作案,警方在调查取证中有很大困难。而梁思齐被催眠植入记忆,对所有不属于她的罪行供认不讳,这都对警方的侦破造成了干扰。通过常规手段,这起案件将永远沉埋海底,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永远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我恳请法庭汇总检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对本案做出公正判决。”

    2008年10月17日,和平区法院对许晓旭一案作出判决,贾涛杀人罪名成立,一审判处死刑。

    2008年10月27日,贾涛上诉到楚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008年11月10日,贾涛上诉到松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此为终审判决。

    2009年1月15日,贾涛被执行注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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