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反不矛盾律的诡辩术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少年哲学向导丛书 本章:四、违反不矛盾律的诡辩术

    ——引言——

    不矛盾律的基本内容是:任何正确的思维都不是自相矛盾的。在同一思维、议论过程中,两个相互否定的思想(具有反对关系或矛盾关系的两个判断)不能同真,必有一假。不矛盾的公式是“A不是非A”。A与非A,表示两个相互否定的思想(概念或判断)。

    “A不是非A”是说A这个思想不是非A这个思想,二者不能同时成立。“A不是非A”这条逻辑规律,是对客观事物间存在的质的差异性的正确反映。不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议论过程中,对两个相互否定的概念或判断不应同时肯定,即“不能两可”。

    诡辩论者违反不矛盾律的诡辩手法主要有:出尔反尔,自相矛盾;看风使舵,反复无常;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以及抹煞矛盾双方转化的条件,否认对立概念的差别,等等。

    ——实例分析——

    01 一个武器商人的推销术

    我国战国时期的思想家韩非讲了一个“自相矛盾”的寓言故事:楚国有一个卖矛和盾的商人,他一会儿拿起盾来夸耀说,我的盾非常坚固,没有什么东西能刺穿它;一会儿又拿起矛来夸耀说,我的矛非常锐利,没有什么东西它不能刺穿。这时旁边有人问他:“用你的矛刺你的盾,结果会怎样呢?”这个卖矛和盾的人就哑口无言了。

    这个楚国商人为什么不能回答别人提出的问题呢?原因是他关于矛和盾所说的话,不能同时成立。因为“我”的盾“没有什么东西能刺穿它”这句话蕴涵着“我的矛不能刺穿我的盾”;而“我”的矛“没有什么东西它不能刺穿”这句话又蕴涵着“我的矛能刺穿我的盾”。这两句话所蕴涵的两个判断(单称否定与单称肯定)之间是矛盾关系:不能同真必有一假。根据不矛盾律,如果认为前者真,就必须承认后者假;如果认为后者真,就必须承认前者假。面临这样的选择,这位吹牛皮的商人是无法回答的。

    从这个故事中可以看出,逻辑矛盾往往和人的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这个楚人的言论之所以会自相矛盾,就是因为他只想尽快把自己的东西推销出去,从而也就不顾起码的逻辑。这叫做“利令智昏”。

    02 变色龙

    19世纪俄国著名作家契诃夫在他的短篇《变色龙》中,通过对警官奥楚蔑洛夫的自相矛盾的艺术描写,深刻地讽刺和揭露了这只沙皇走狗的逢迎拍马、谄上欺下的丑恶本质。故事的大意是:

    一条不明来历的白毛小猎狗咬伤了金饰匠赫留金的手指头,警官奥楚蔑洛夫负责处理这个狗咬人的纠纷。开头他是这样说的:“这是谁家的狗?我绝不轻易放过这件事!我要拿点颜色出来给那些放出狗来到处乱跑的人看看!等到他,那个混蛋,受到罚,赔出钱来,我就要他知道养狗的滋味。我要好好地教训他一顿!”

    可是,当他听到人群中有人议论这好像是席加洛夫将军家的狗时,就立即改变了态度,转过头来训斥赫留金说:“有一件事我不懂,它怎么咬得了你?难道它够得到你的手指头?它是那么小;你呢,却长得这么魁梧!你那手指头一定是给钉子弄破的,后来却异想天开,想得到一笔什么赔偿损失费了。你这种人啊是出了名的!我可知道你们这些鬼玩艺儿!”

    岂知话刚说完,巡警就告诉他,将军家养的全是大猎狗,这条小狗肯定不是将军家的。于是他马上改变了腔调说:“我也知道将军家里都是些名贵的纯种的狗;这条狗毛色既不好,模样也不中看完全是个下贱胚子居然有人养这种狗!?这人的脑子上哪儿去啦?你赫留金受伤,我们绝对不能不管。”

    可是,警官又听到有人说,这确实是将军家的狗,而且曾在将军家亲眼见过这条狗。他的态度再次发生变化。他对巡警说:“你把这条狗带到将军家去,就说这条狗是我找到的,告诉他们再别把狗放到街上来。这也许是一条名贵的狗;可是每个猪猡都拿烟头去戳它的鼻子狗是娇贵的动物。”

    最后,将军家的厨师来了,他告诉警官,这的确不是将军家的狗,于是奥楚蔑洛夫又改口说:“这是条野狗!用不着白费功夫说空话了。弄死它就是了。”但是,警官的表态实在太快了,岂知厨师接着补充说:这是将军哥哥的狗,而且将军的哥哥非常喜欢它。

    厚颜无耻的警官随即又变了腔调说:“哎呀,天!我却不知道这是他老人家的狗。把它带走吧!这小狗还不赖,怪伶俐的,一口就咬破了这家伙的手指头!哈哈哈,好一条小狗!”

    活该赫留金倒霉!警官临走前又对他恐吓说:“我早晚要收拾你!”

    可以看出,整个故事是围绕着狗的主人是谁展开的。狗的主人究竟是不是那位有钱有势的将军,人群中曾接连出现了五次不同的说法,而警官奥楚蔑洛夫则完全根据狗主人的社会地位的变化作了五次不同的表演。他像一条变色龙那样不断地改变自己的腔调和姿态,一个劲地自打嘴巴。现实生活中某些政治上的“风派人物”就是奥楚蔑洛夫这样的人。为了一己的私利,他们的面孔和言论常常随着政治气候的变化而变化,一会儿一副面孔,一会儿一个腔调,“今天刮北风,他是北风派,明天刮西风,他是西风派,后来又刮北风,他又是北风派”《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86页)。

    这种人不愧是诡辩的能手,凭着三寸不烂之舌,怎么说怎么有理,难怪人们叫他们为“常有理”。这种人不敢坚持原则,不敢坚持真理,而是投机取巧,看风使舵。在他们的心目中根本没有客观真理,所谓“真理”,在他们看来只不过是应付环境的工具,沽名钓誉的工具,自我保护、自我满足的工具。这种人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脸皮特别厚,态度反复无常,具有极度的“灵活性”。

    03 塞翁失马

    我国古书《淮南子》中讲了一个“塞翁失马”的故事:

    有一位住在边塞上的老人养了一匹马,一天,马逃跑了,邻人替他可惜,老人却若无其事地说:“塞翁失马,焉知非福?”过了一些日子,跑掉的马居然又带了一匹马回来。失一马得二马,邻人都来祝贺,老人又不以为然地说;“塞翁得马,安知非祸?”果然,老人的儿子骑了那匹马把腿摔断了,邻人对此表示同情,老人又说:“从今以后,我也许可以得到幸福了。”不久,边境发生了战争,村里身强力壮的年轻人都被征召参战,结果十之八九都战死了,老人的儿子因为腿断没有被抽去打仗,才保留了一条性命。

    不矛盾律的客观基础是事物间的质的差异性。尽管客观事物是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的,但在转化之前,此事物不是彼事物,彼事物也不是此事物,二者间有质的区别,不能将它们等同看待。另外,事物的转化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就不能转化。福与祸、好事与坏事之间的关系也是这样,仅当具备了充分的主客观条件时,才能相互转化。离开了条件空谈转化,是相对主义诡辩论的一个重要特征。相对主义诡辩论否认矛盾双方的差别,否认事物由此及彼的转化条件,把什么事情都无条件地说成“亦此亦彼”。故事中的那位老人就是这样。他遇到了祸就说这也是福,遇到了福又说这也是祸,完全不考虑祸与福相互转化的条件,从而陷入诡辩。从形式逻辑的角度看是违反了不矛盾律。虽然故事中说老人的话都言中了,但那只是一种偶然性,并非必然性。因为世上恐怕有更多的人失掉马之后没有再得到马,摔断了腿之后也没有发生战争。

    《塞翁失马》故事的积极意义是看到了对立面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它的严重错误是抹煞了转化的主客观条件。所以,如果用这个故事来安慰某些遭遇不幸的人或者警告某些得到幸福的人,也许会收到一点暂时的正面效果,但它毕竟有很大的欺骗性。

    04 不立起就是立起

    我国古典《镜花缘》第85回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有个和尚,道行极深,讲的禅机,远近闻名。这日有个狂士,因慕和尚之名,特来拜访。来至庙中,走到和尚面前,不意和尚稳坐禅床,并不让坐。狂士不觉发怒道:‘和尚既有道行,就该明礼,为何见我仍旧端坐,并不立起,是何缘故?’和尚道:‘我不立起,内中有个禅机。’狂士道:‘是何禅机?’和尚道:‘我不立起,就是立起。’狂士听罢,即在和尚秃头上狠狠打一掌。和尚道:‘相公为何打我?’狂士道:‘我打你,就是不打你。’”(第637页)

    形式逻辑不矛盾律要求在同一议论中,对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不能同时肯定。从逻辑上看,“我不立起”和“我立起”是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判断,二者不能同真必有一假。故事中的和尚同时肯定它们,说什么“我不立起,就是立起”,把两个矛盾的判断混为一谈,从而导致赤裸裸的诡辩。狂士在一怒之下,采取了“以牙还牙”的办法,在狠狠地打了和尚一掌之后说:“我打你,就是不打你。”诚然,这也是诡辩,但这是对和尚诡辩的报复,是可以理解的。

    这个故事所说的情况恐怕是个笑话,实际生活中未必有。但是,在我们的现实中确实有类似那位和尚的人,他们把明明是错误的东西硬说成是正确的。而把正确的硬说成是错误的;把好事说成是坏事,把坏事说成是好事。对于这种诡辩的最有力的驳斥是社会实践。

    05 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

    我国古代思想家庄子是个相对主义者,他主张“万物齐一”,认为事物之间没有什么差别。在庄子看来,有和无、成和毁、生和死、彼和此、大和小、粗和细、寿和夭、美和丑、好和坏、贵和贱、是和非都是一样的,没有必要对它们加以区分。例如“是”和‘非”,庄子认为“是即非,非即是’,“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衡量好坏、美丑、对错没有统一的标准,你有你的标准,我有我的标准,“天下非有公是也,而是其所是。”他举例说:

    人睡在潮湿的地方会得腰痛病,难道泥鳅也这样吗?人爬到高树上会感到害怕,难道猴子也这样吗?那么,人、泥鳅、猴子三者,究竟是谁选择的住处恰当呢?毛墙、丽姬(都是古代传说中的美人),人以为是美的,可是鱼见了她们吓得钻入水底,鸟见了她们吓得高飞,糜鹿见了她们赶快跑开。那么,人、鱼、鸟、糜鹿四者、究竟以谁的尺度作为衡量美与不美的标准呢?人喜欢吃牛羊肉,鹿喜欢吃草,蜈蚣喜欢吃蛇,乌鸦喜欢吃老鼠。那么,人与动物究竟谁的认识正确呢?

    庄子的结论是:是非一团混乱,各个事物都有自己的标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确定的客观标准是不存在的,因而要正确地认识事物是不可能的。

    客观事物之间既存在着相互区别的差异性,又存在着相互联系的同一性。庄子的失误之处是无限夸大了事物的同一性,否认事物之间的差异性。逻辑学有一条规则:把两个事物进行比较时,二者之间必须有可比性,不具有可比性的事物不能拿来比较。早在我国古代的《墨经》中就提出了“异类不比”的规定。例如,如果有人问“木与夜孰长”这个问题,就违反了这个规定。因为木棍的长是指空间的长,而黑夜的长是指时间的长,二者是无法比较谁长谁短的。拿庄子所举的例子来看,由于人、泥鳅、猿猴属于不同的类,三者的自然属性有很大的差异,因而就不可比较究竟谁选择的住处好或不好。关于美或不美的例子也是这样。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具有社会的属性,人看人有个美不美的问题,鱼、鸟、麋鹿看人,没有美不美的问题。鱼见了毛嫱、丽姬潜入水底,鸟见了她们高飞,麋鹿见了她们赶快跑开,不是因为毛嫱、丽姬长得不美,而是怕人来捉住它们。庄子把不可比的事物硬扯在一起进行比较,以此论证是非标准的主观性,这是一种诡辩的手法。

    在社会历史领域里,我们承认当某一社会事件或社会行为对不同阶级、不同人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时,人们确实会对它作出不同的评价,但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衡量是非没有客观的标准。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这个客观标准从大的方面来说,就是看某社会事件或行为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从小的方面来说,就是看它是否符合社会公德,在我们的国家里,就是看它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如果离开了这个立场和标准,就会像庄子那样,陷入是非不清、好坏难辨,“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的相对主义诡辩论。列宁指出:“把相对主义作为认识论的基础,就必然使自己不是陷入绝对怀疑论、不可知论和诡辩,就是陷入主观主义。”(《列宁选集》第2卷,1972年,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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