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半费之讼——同一律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少年哲学向导 本章:三十二、半费之讼——同一律

    普罗泰戈拉是古希腊智者派的开创者。智者派的一些成员是当时的一批职业教师,他们周游于希腊各邦之间,向人们讲授政治活动中的技能,如辩论术、演讲术、修辞、逻辑等等,并收取一定的学费。相传一个叫欧特勒斯的人曾拜到普罗泰戈拉的门下学习诉讼和辩护的方术,双方订立合同:欧特勒斯入学时交付一半学费,另一半在欧特勒斯毕业后第一次出庭打赢官司时付清。但是,欧特勒斯毕业后迟迟不出庭替人打官司,因而,另一半学费只能一拖再拖。普罗泰戈拉等得不耐烦,决定向法庭起诉。在法庭上,他向欧特勒斯说:“如果这场官司中你败诉,那么,根据法庭判决,你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这场官司中你胜诉,那么,按照合同规定,你应付我另一半学费,因为这是你第一次出庭胜诉;总之,不管你胜诉还是败诉,都要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真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欧特勒斯反唇相击道:“恰恰相反,如果我在这场官司中败诉,那么,根据合同规定,我用不着付另一半学费,因为我第一次出庭没有打赢官司;如果我在这场官司中胜诉,那么,根据法庭的判决,我也用不着付另一半学费;总之,无论我胜诉还是败诉,都用不着付另一半学费。”

    据说,这场官司难倒了法官。读者朋友,如果你是法官,又如何判决呢?

    二人运用的都是二难推理的形式,他们从同样的条件出发却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问题在于,他们使用了不同的标准。普罗泰戈拉认为欧特勒斯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都应付另一半学费,是由于胜诉时他以合同作依据,而败诉时则以法庭判决作依据;欧特勒斯认为不应付另一半学费则是胜诉时以法庭判决作标准,败诉时以合同作标准,每一标准对双方都各有利弊,二人各取所需,当然会纠缠不清。两个标准的出现,最终原因还是因为他们所订的合同是含混的。如果欧特勒斯第一次出庭替别人打官司,胜诉时则付另一半学费,败诉则不付,这时不会产生争议。欧特勒斯一直不出庭,当然就无法执行合同,但现在欧特勒斯第一次出庭是为了另一半学费,就出现了按法庭判决还是依合同处理的问题。在笔者看来,既然他们是为执行合同而打官司,就应以法庭判决作标准,而不应再以合同作标准,这不仅是诉讼的需要,也是同一律的要求。

    我们平时说话、写文章等等应该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有逻辑性、论证有说服力,为达此目的,就必须满足各自的具体要求,除此之外还应遵守一切思维形式都要遵循的规则,即思维的基本规律,同一律就是其中之一。同一律的主要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的自身都具有同一性,具体地说,每一概念、判断的内容都是确定的。同一律要求人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必须保持同一,不能随意变更。

    在一思维过程中应保持概念的内容不变,原来在某种意义上使用就一直按此意义使用,如果随意改变一概念的含义,或者将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就犯了“偷换概念”或“混淆概念”的错误。

    从前有一位县官非常贪婪。一次,他想买两锭金子,就吩咐店家给他送到县衙。“这两只金锭值多少钱?”县官问。店家答道:“既是老爷要,小人只按市价的半价收款。”县官收了一只金锭,还给店家一只。过了多时,他也不付帐,店家便说:“请老爷赏小人金锭款。”县官瞪大眼睛说:“不是早就给你了吗?”店家莫名其妙地说:“小人从没拿到哇?”县官怒喝道:“大胆刁民,本官要你两只金锭,你说只收半价,我已把另一只还了你,就折合了那一半价钱,本官何曾亏了你!来人,把这家伙轰出去!”

    听起来这贪官说的还蛮有道理,但实际上,他把“所买金锭的半价”偷换成了“要买金锭的半价”。他想买金锭(两只)的半价当成是一只金锭的价格,而他所买金锭(一只)的半价则是两只金锭价格的四分之一,况且,他想买的另一只还没买到,也不能作为自己的货款。

    同一律还要求判断必须同一,就是说,在运用判断进行推理或论证时,所使用的判断应具有确定性,肯定什么就肯定什么,否定什么就否定什么,不能用另外的判断代替它,否则就会犯“混淆判断”或“转移论题”的错误。在生活中,有的人写文章下笔千言,离题万里;做报告漫无边际,“东扯犁子西扯耙”;讨论问题,理屈词穷时就岔开话题,“王顾左右而言他”,这些都是违反同一律的错误。在普罗泰戈拉和欧特勒斯的学费诉讼过程中,法庭的判决标准(判断)必须是确定的,即必须使用同一个标准,不能一会儿是此标准,一会儿又是彼标准。二人同时使用了两个标准,因此,违背了同一律对判断的要求,如此争论下去不会有什么结果。

    “转移论题”有时是某些人为了摆脱困境而故意采用的手段。例如,在一次射击训练中,战士小王的成绩很糟,连续三次“推光头”,连长非常恼火,一把夺过小王的枪,训斥道:“你这人真笨,站到一边去,看我的。”说着就趴在地上瞄准射击。“砰、砰、砰”三声枪响,只见报靶杆在靶子周围画了三个圈(全部打飞)。连长从地上爬起来,拍拍身上的灰尘指点着说:“看到了吗?这样是打不中的。”本来这位连长说“看我的”,就是要看他如何打中的,也就是要论证“这样能够打中”,但他连击三发都没打中,证明了“这样是打不中的”,为了挽回面子,只得把论题偷换。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不承认他的机智。

    同一律的作用是保证思维具有确定性,它是由事物的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决定的。它起作用的条件是必须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即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于同一对象。因此,同一律并不否认事物的运动与变化。条件变化了,概念、判断也要随之变化,这并不违反同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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